(2022年10月25日韶關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規范紅色資源利用,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傳承紅色基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利用適用本條例。已經被核定的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等紅色資源,法律法規對其保護利用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ㄒ唬┲匾獧C構、會議、事件、戰役、戰斗有關的舊址遺址;
?。ǘ┲匾宋锖土沂康墓示樱ㄅf居)、活動地、遺物、墓地;
?。ㄈ┝沂苛陥@、骨灰堂、英名墻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設施;
?。ㄋ模┲匾?、手稿、電文、報刊、錄音、影像、文件、宣傳品等文獻資料;
?。ㄎ澹┢渌枰Wo的紅色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
?。ㄒ唬┙M織研究紅色資源規劃有關事宜;
?。ǘ┭芯考t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調整;
?。ㄈ┭芯考t色資源保護資金的籌集使用事項;
?。ㄋ模┛鐓^域紅色資源保護的協調處理;
?。ㄎ澹┢渌枰獏f調的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監督指導;負責本條例所指的舊址遺址和已被核定為文物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陵園、骨灰堂、英名墻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設施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故居(舊居),重要機構、會議、事件、人物的歷史建筑(構筑物)等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歷史活動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其他需要保護的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發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影像、文件、宣傳品等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館藏和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信、民族宗教、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紅色資源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技術支持和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紅色資源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宣傳。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二章 認 定
第十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制定全市紅色資源分類分級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經國家、省認定批準的紅色資源,應當按照紅色資源分類分級標準向社會公布名錄。
第十二條 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進行調查,提出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征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紅色資源所在地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需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并按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ㄒ唬┘t色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核查后擬定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
?。ǘ┝腥爰t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應當征求紅色資源所有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ㄈ┕酒跐M后,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建議名單,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關系人。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紅色資源保護規劃,并與國土空間、文物保護、歷史建筑保護、鄉村振興、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別、級別、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代表性等內容,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還應當明確保護范圍。
不可移動的紅色資源保護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劃定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劃定范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認定與申報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評估機制,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數據庫,推進紅色資源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經損毀或者滅失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采取立牌等方式紀念。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嚴格限制在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公共利益需要在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紅色資源的具體保護方案。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紅色資源保護范圍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要求,其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資源歷史風貌相協調。與紅色資源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進行改造,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違法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維護修繕,依照規定必須履行批準手續的,報有關部門審批。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紅色資源的修繕維護應當遵循最小干預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紅色資源保護標志標準。
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設置標志。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非國有紅色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置換、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保護紅色資源。
第二十四條 按下列規定確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ㄒ唬﹪屑t色資源,其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ǘ┓菄屑t色資源,其所有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ㄈ┧腥?、使用人、實際管理人都不明確的紅色資源,其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日常維護修繕、保養、巡查等工作;
?。ǘ┳龊萌粘0踩U瞎ぷ?,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突發事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ㄈ┡浜嫌嘘P部門進行檢查、宣傳等工作;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責任,并為保護責任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護責任人的保護管理水平。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維護修繕的資金補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七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及其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鸪?、改(擴)建紅色資源;
?。ǘ┻`法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ㄈ┻`法存儲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資等;
?。ㄋ模┛虅?、涂污、損壞紅色資源;
?。ㄎ澹┥米砸苿?、涂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志;
?。p壞紅色資源保護性設施;
?。ㄆ撸┢茐募t色資源風貌、有損紅色資源氛圍的經營、娛樂等活動;
?。ò耍┓煞ㄒ幗沟钠渌袨?。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研究機構,可以對紅色文獻資料、可移動實物進行征集、收購??梢苿蛹t色資源的征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將收藏的紅色文獻資料和可移動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鼓勵志愿者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宣傳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可以給予獎勵。
第四章 利 用
第三十條 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符合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與黨史教育、革命精神、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利用紅色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征得保護責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攝方案或者活動計劃,制定保護預案,不得使用危害紅色資源安全的設備和方式。
禁止以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干部培訓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發掘和研究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編纂、出版、制作、宣傳、推廣紅色文化作品。
鼓勵合理利用紅色資源,支持社會各界開展紅色文化交流、學術研究和文化創意產品的開發等,提升韶關紅色資源的品牌價值。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教育機構、社會組織等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旅游發展規劃相銜接的紅色資源規劃,指導和支持旅游企業開發紅色旅游產品,推廣紅色旅游線路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投資建設紅色資源保護設施,打造紅色文化多元傳播平臺,與扶貧開發、鄉村振興和旅游發展相結合,推進紅色資源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制作地圖、開發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置旅游交通標志等,應當包含紅色資源相關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造成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紅色資源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